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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使用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类投资项目核准

2008-01-10 13:57广东6100
1、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(依据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,第5条)
2、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;
3、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行业规划、产业政策、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;
4、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;
5、地区布局合理;
6、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;
7、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;
8、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;
9、未对公众利益,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(第2-10项内容依据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,第18条);
10、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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