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公司法、证券法对公司新股发行的要求

   2013-01-22 IP属地 广东省深圳市 电信36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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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提示:新修订的《公司法》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,其将原公司法中的发行新股的条件、股票上市的条件、暂停上市的条件、发行债券的条件
新修订的《公司法》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,其将原公司法中的发行新股的条件、股票上市的条件、暂停上市的条件、发行债券的条件,以及上述活动的报批程序等内容均已删除,相应内容纳入同时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下称《证券法》),使得《公司法》和《证券法》的调整范围更为科学,消除了原有立法冲突和交叉。

按照新修订的《证券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,公司新股发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;

(二)有持续盈利能力,财务状况良好; 

(三)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,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;

(四)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 

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,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

件,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。

根据新修订的《证券法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公司公开发行新股,应当向证监会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:公司营业执照、公司章程、股东大会决议、招股说明书、财务会计报告、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,依照规定聘请保荐人的,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。

根据新修订的《证券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,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。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,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。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,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,不得公开发行新股,,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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